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22  分类:标准服务  点击次数:

一、办理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职责
受理产品质量鉴定,指定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三、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㈠司法机关;
㈡仲裁机构;
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五、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㈠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㈡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㈢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㈣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六、办理程序
㈠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㈡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㈢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㈤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终止质量鉴定;
㈥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㈦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㈧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七、联系方式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电话:0791-8284528
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330029)

八、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监督部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1-8284108

业务受理接待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业务受理电话 0797-66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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