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举办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16-07-28 分类:行业动态 点击次数: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关于举办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33号 ),为顺利实施新调整后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确保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有序过渡,及时宣贯新的评审员管理要求,协调推进全国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统一管理,我委拟于8-12月举办7期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包括食品、司法领域),且其原有证书在2016年内到期的资质认定评审员。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40人,报名满额后顺延至下一期。
	
2.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的人员及推荐的评审员师资,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人。
	
二、 培训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情况介绍;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讲解;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讲解;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工作动态介绍。
	
三、报名方式
	
1.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包括食品、司法领域),且其原有证书在2016年内到期的资质认定评审员,根据自身所属行业部门,将拟报名参加的培训班班次及报名表(见附件2)报送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由上述单位汇总后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需报送评审员个人报名表及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3)。
	
不隶属上述部门的评审员,可直接将报名表及班次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推荐1名负责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的人员及1-2名评审员师资参加培训,并按照认监委统一安排参加相应班次。各单位所推荐的人员一并列入到附件2的汇总表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相关安排
	
培训拟于2016年8月开始,12月结束,共分7期(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每期培训班一天报到,两天授课。培训由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
	
五、其他事项
	
1.参加培训的评审员经考试合格,确认后,可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参与后续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2.认监委实验室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评审员参加培训的班次,并通知相关评审员参加培训。
	
3.参加培训人员免交资料费、培训费及食宿费,交通费用自理。
	
报名联系人:杨尚英、唐海
	
联系电话:010-84709295,84700726
手 机:18610049840,13366997535
报名邮箱:2488733701@qq.com
	
申请表纸质版(附件2)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认监委政务大厅王婧(收)或卜玉霞13691455241
	
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人:张世鹤、谢澄
联系电话:010-82262767,传真:010-82260754
附件:1.培训时间、地点及相关安排
2.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考核验证申请表
3.认监委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附件1
	
培训时间、地点及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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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次  | 
			
				 时间  | 
			
				 地点  | 
			
				 省级管理人员及师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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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8月14-16日  | 
			
				 北京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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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8月22-24日  | 
			
				 贵州贵阳  |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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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月28-30日  | 
			
				 福建福州  | 
			
				 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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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月17-19日  | 
			
				 吉林长春  | 
			
				 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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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1月7-9日  | 
			
				 河南郑州  | 
			
				 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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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1月21-23日  | 
			
				 四川成都  | 
			
				 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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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2月5-7日  | 
			
				 广西南宁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广东省、湖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