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7日,根据群众投诉,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康区某某轩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南康区家具“油改水”源头替代企业,选择水性漆喷涂。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四楼吊线喷涂(面漆、色漆)车间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现场出现明显异味,执法人员委托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四楼吊线喷涂车间的双组分哑光清面漆(四分光)进行抽样送检。 7月31日,根据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涂料样品中VOC含量为576g/L,远超《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2部分:工业涂料》(GB 30981.2-2025)规定的300g/L要求,涉嫌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026年7月3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缩写VOC),指常温下极易挥发、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我们日常闻到的喷漆刺鼻味主要成分属于VOC范畴,常见成分包含苯、甲苯、甲醛、酯类、醇类等,看不见却危害重重。 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第2部分:工业涂料》(GB 30981.2—2025)明确规定水性涂料中VOC含量木器涂料的限量值要求为:色漆≤250g/L、清漆≤300g/L。 随着南康家具企业“油改水”不断推进,部分家具企业以次充好使用超出国标标准的水性漆,不仅危害大气环境质量,也对消费者的人体健康造成一定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细化: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处罚14至20万。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南康发布)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